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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预增
内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变动1.8%至40.95%
原因: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盈利:6,500万元至9,0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0%至40.95%,上年同期盈利:6,385.35万元。 1、报告期内,公司持续优化经营管理模式,加大核心业务市场渗透和开发力度,经营发展质量不断提升,经营业绩稳步增长。 2、报告期末,公司持有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57.48万股,本期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8,381.11万元,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上年同期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7,394.53万元。 3、2021年9月,公司收到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利拓”)违规担保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初2859号、(2020)沪74民初2860号】,判决公司承担涉案金额的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9月24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8);因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进入破产程序,重整方案已经法院批准和执行。根据重整方案,截止到2021年末,公司对上述案件累计确认预计负债22,300.00万元。 2022年10月,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民终1305号、(2021)沪民终1306号】,裁定撤销上海金融法院的一审判决并发回上海金融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0月28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 2023年5月,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重新审理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沪74民初3424号、(2022)沪74民初3425号】。判决公司对涉案的其他被告付款义务下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责任。因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进入破产程序,重整方案已经法院批准和执行。判决书认定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属破产债务,应当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5月19日、2023年5月24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2023-022)。新利拓不服上海金融法院重新审理的一审判决结果,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沪民终598号、(2023)沪民终599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终审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新利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8月2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公司根据生效判决结果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导致当期利润增加13,351.30万元,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注:年度后标E表示为预测业绩,预测市盈率当前股价与机构盈利预测业绩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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